買賣合同不付貨款,向法院起訴,律師費誰承擔?

2024年2月6日 9点热度 0人点赞

【案情簡介】

2022年9月1日,A公司與B公司簽訂《購銷合同》一份,約定B公司向A公司長期訂購粉末;付款方式為貨到買方即日起月結90天內付清;若買方未及時付款,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賣方造成的損失,包括催款費用、訴訟費、訴訟代理費、可逾期利益等,駱某某作為連帶擔保人在該合同落款處簽字。後A公司向B公司提供粉末。2023年2月9日,雙方經對賬,確認B公司尚欠A公司貨款74845.50元,駱某某在對賬單的連帶保證人處簽字。後雙方繼續繼續發生業務往來,A公司又向B公司提供貨物,最後一單的收貨時間為2023年3月8日,金額共計26539.50元,A公司於2023年3月27日開具了相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。後經催討,A公司自認B公司已支付貨款26000元。另,A公司為實現債權支付了律師費3000元。

【法院觀點】

本院認為,債務應當清償。A公司已按約向B公司提供了貨物,B公司應當及時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,B公司至今未付已屬違約,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,故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尚欠貨款75385元並賠償相應逾期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,於法有據,本院予以支持。關於A公司主張的律師費3000元,案涉合同已明確約定由B公司承擔A公司訴訟代理費,且A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、電子回單等證據予以佐證,故本院予以支持。關於駱某某是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,案涉合同落款分列有“買方”和“連帶擔保人”兩項,駱某某在“買方”項下的“法定代表人”及“連帶擔保人”均進行了簽字,同時其在對賬單“連帶保證人”處亦進行了簽字,故可以認定其對作為連帶擔保人系知曉並同意,應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。


【聲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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